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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25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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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