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法 › 第28條

共同管道法 第28條

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共同管道或致令不堪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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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