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共同管道法 › 第26條

共同管道法 第26條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共同管道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