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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載明。 二、附表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用產品,應於產品包裝或盛裝容器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及其他注意事項之警語。 三、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本法相關規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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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