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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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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