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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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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