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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為推行會務,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委員若干人 ,由本會委員分任之,每組互推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負本組會議召集及例 行事務處理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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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