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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9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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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