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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8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五人至 七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並負 責推動會務。 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委員,不得擔任主任委員。 前項規定,於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之主任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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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