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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0條

第 四 章 鄉鎮 (市) 分會
鄉鎮 (市) 分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鄉鎮 (市) 民代表會代表三人至五人,由鄉鎮 (市) 民代表會推介, 由鄉鎮 (市) 公所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二、國民中 (小) 學校長一人至二人,由鄉鎮 (市) 公所推荐,報請縣政 府聘任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團管區司令部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 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由各該團體推荐,由鄉鎮 (市) 公所 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由鄉鎮 (市) 公所遴選報請縣政府聘任之 。 六、同級民政、財政、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縣政府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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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 分會」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市)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市)組設分會。第19條鄉鎮(市)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委員推選常務委員三人至五人,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第21條鄉鎮(市)分會之任務,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第22條鄉鎮(市)分會分組辦事,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第23條鄉鎮(市)分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二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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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