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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3條

鄉鎮 (市) 分會每四個月開全體委員會議一次,每二個月開常務委員會議 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各組會議,由各組召集人視業務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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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