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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凡轄區遼闊或業務繁重之縣 (市) 兵役協會,得視會務需要,於鄉鎮 (市 ) 組設分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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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