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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7條

第 五 章 附則
關於各級兵役協會議事及辦事之程序,由各該兵役協會自行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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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刪除)第25條直轄市兵役協會得設區分會,並準用鄉鎮(市)分會之規定。第26條各級兵役協會依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救濟及慰問等經費之…第28條直轄市、縣(市)兵役協會及鄉鎮(市)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第29條各級兵役協會之會址,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公有房屋撥用之。第30條各級兵役協會業務經費,依兵役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列入同級行政機關年度預算。第31條各級兵役協會財產收支損益及經費開支,悉依有關財務及主計法令辦理。第32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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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