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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8條

直轄市、縣 (市) 兵役協會及鄉鎮 (市) 分會印信,比照印信條例第十四 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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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