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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第26條

各級兵役協會依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貧困軍人家屬、 遺族之特別救濟及慰問等經費之籌募規定,應由各該兵役協會訂定,報請 內政部核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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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