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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第13條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 友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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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