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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24條

第 六 章 召集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核准,不得疏散。 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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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第26條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第27條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第28條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第29條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逐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一、中央…第30條依兵役法第四十條規定得列入儘後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維持…第31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依法應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第32條兵役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輪次歸休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第33條召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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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