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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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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