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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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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權利義務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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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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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另定之。
第51條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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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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