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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 第44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44條
第 八 章 權利義務
兵役法
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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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學生與職工及原無工作…
第45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第46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
第47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
「權利義務」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之學生與職工及原無工作…
第43條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第45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傷致身心障礙者,除照軍人撫卹條例所定給卹外,應依下列規定處…
第46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
第47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安葬、紀念、表揚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死者之遺骸除依法…
第48條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
第49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
第50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另定之。
第51條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 第43條
看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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