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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49條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宣誓之誓詞如下: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保衛國家人民,恪遵軍中法令,服從長官命令,盡忠職責,嚴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處分。此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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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