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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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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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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禁役、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緩徵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緩召者,應由司(軍)法…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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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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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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