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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6條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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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