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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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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兵役法施行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依兵役法第四條規定應免役者,役齡男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定。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第3條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第3-1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第5條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
第6條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
← 第3-1條
看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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