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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8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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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