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兵役法施行法 › 第53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53條

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