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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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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53條
依
第八條
或
第十二條
規定轉服替代役者,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或服現役之時間,得折算為應服替代役時間。 前項人員,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解除徵、召集,並由內政部指定報到日時、地點徵集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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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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