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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2條

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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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