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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2條

再生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各款水質項目,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為容許範圍,其餘水質項目為最大容許量: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六‧○~八‧五。 二、濁度:五 NTU。 三、總有機碳:十毫克/公升。 四、氨氮(以氮計):十毫克/公升。 再生水供作生活及其他用水之景觀、澆灌、清洗、灑水抑制揚塵、沖廁使用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氯最低限值:結合餘氯○.四毫克/公升;自由餘氯○.一毫克/公升。 二、大腸桿菌群(濾膜法)最大容許量:二百 CFU/一○○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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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