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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 第4條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4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使用於
第二條
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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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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