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 第4條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4條

使用再生水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再生水使用於第二條第二項用途者,應於適當處設置再生水告示標誌,並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二、再生水供水管線不得與其他輸送可供飲用水源之管線連接。 三、再生水供水管線外露部分以紫色為之,並於管線明顯處以白色文字標示流體名稱及其流向。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