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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經依前條審查符合後,採獨立型直供、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其憑證電量自發電設備查核符合之日起開始累計,採併網型直供、轉供者,其憑證電量自電能直供、轉供起始之日起開始累計,憑證電量累計每達一千度由標準局核發一張電子憑證並登錄於憑證中心平台。標準局得視需要核發電量未滿一千度之憑證。 前項電量累計,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供憑證中心計算電量數據: 一、採獨立型直供或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應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回傳累計電量數據。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有餘電躉售情形者,應定期回傳累計電量數據,並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 二、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憑證中心為核對電量數據,得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閱下列資料: 一、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之躉售情形及每月躉售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轉供之每月電量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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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