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第6條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定期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必要時得由標準局不定期進行追蹤查核。 無法配合前項規定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