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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一項通報後,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通知醫療機構限期補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嚴重不良反應進行調查,並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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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