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 第7條

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除第三條第二項外,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