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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11條

操作或保存機構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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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合適性判定:指依提供者篩選及提供者測試之結果,就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第3條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執行本法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及其委託之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第4條提供者經篩選及測試後,發現有附表一所列傳染性病原或疾病,或有附表二所列情形者,不得判定為合適…第5條下列情形之一發生後,所取得提供者之組織或細胞,得不受前條合適性判定結果之限制:一、一親等或二…第6條組織或細胞源自出生一個月以內之新生兒,應以顯有益於治療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為限…第7條組織或細胞僅供自體使用者,不進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但應進行提供者篩選及測試,並於檢體及製品上…第8條對提供者檢體採樣,應於組織或細胞取得之同時或前後七日內為之。第9條執行提供者合適性判定之操作或保存機構,應作成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提…第10條前條報告,操作或保存機構應自製作日起保存至少三十年。依第七條規定所為篩選及測試之結果,其紀錄…第12條操作或保存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之人體組織或細胞,已依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第13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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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