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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第12條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第12條
操作或保存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之人體組織或細胞,已依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基準為合適性判定,並符合規定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原捐贈目的內繼續使用,無需再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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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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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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