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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 第1條
再生醫療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及醫療倫理,特制定本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再生醫療:指利用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用以治療、修復或替換人體細胞、…
第4條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再生醫療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醫、藥、生技、倫理、法律…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學校或法人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
看 再生醫療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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