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法 › 第4條

再生醫療法 第4條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 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再生醫療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