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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再生醫療之執行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有細胞培養、處理及保存(以下併稱細胞操作)必要者,得自行或委託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機構(以下併稱受託機構)為之。 前項執行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受託機構,免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其執行細胞操作,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及許可後,始得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查核、許可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 第二項醫療機構、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之方法、設施、設備、管制措施、運銷、操作人員資格與應完成之相關訓練、查核、許可之申請條件與程序、核准效期與展延、廢止、許可事項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醫療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醫療機構有下列影響病人權益、安全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全部或…第28條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執行…第2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以第九條規定之方式,進行涉及胚胎或…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

「再生醫療之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11條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第12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後並向…第13條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5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第16條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十五年,並就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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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