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醫療法
› 第31條
再生醫療法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以
第九條
規定之方式,進行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之再生醫療研究。 二、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
後段規定公告之資格。 三、違反
第十四條
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細胞操作人員資格之規定。 四、違反
第十八條
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細胞保存庫人員資格之規定。 五、違反
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提供者非為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 六、違反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未依規定期限保存資料或保存資料不全。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0條
看 再生醫療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