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法 › 第25條

再生醫療法 第25條

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之期限、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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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