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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第27條

醫療機構執行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再生技術,應有發生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其方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救濟措施,得以投保相關責任保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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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