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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製劑安全監視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監視流程之規劃、運作及管理。 二、製劑安全性資訊來源及蒐集方式。 三、前款資訊之評估及分析。 四、製劑有安全疑慮之管控措施。 五、藥商內部安全監視人員之職責。 六、製劑安全監視教育訓練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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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