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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5條

藥商應自知悉製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三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一、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製劑嚴重不良反應。 二、有評估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 三、於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或下市。 四、於前款外其他國家,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或下市,經評估應通報。 前項第一款所稱製劑嚴重不良反應,指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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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