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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一句話看懂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規範了組織細胞提供者在捐贈過程中的知情同意程序,確保提供者充分了解捐贈風險與權益,保護其自主權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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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2-0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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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製造業者於國內取得人體組織、細胞前,應以書面或言詞將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告知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提供者或其他有同意權者(以下簡稱同意權人),並將其告知內容載明於同意書。 製造業者執行前項告知同意,得由其使用人或代理人為之,並先由告知之人簽名及載明日期後,再交予同意權人簽名及載明日期;製造業者收受同意書時,應由收受之人簽名及戴明收受日期。 製造業者不得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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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外製造業者授權我國再生醫療製劑販賣業者,於國內取得提供者組織、細胞,再行輸出至國外製造時,其關於同意書之取得,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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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二條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並修正內容後,重新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始得為組織、細胞之取得。 於原同意書停止適用前,製造業者已取得組織、細胞者,組織、細胞提供者與製造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依原同意書所載有關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內容,或另行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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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二條同意書,製造業者自收受後應保存至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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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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