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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第4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並修正內容後,重新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始得為組織、細胞之取得。 於原同意書停止適用前,製造業者已取得組織、細胞者,組織、細胞提供者與製造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依原同意書所載有關本條例
第十三條
第一項第九款之內容,或另行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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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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