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第4條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第4條

第二條同意書,嗣後發現有可能影響同意權人意願而未載於同意書之資訊者,製造業者應即停止適用原同意書,並修正內容後,重新取得同意權人之同意,始得為組織、細胞之取得。 於原同意書停止適用前,製造業者已取得組織、細胞者,組織、細胞提供者與製造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依原同意書所載有關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內容,或另行協議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