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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應成立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時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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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及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第3條冷凍空調業具備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第4條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一、最近三年內曾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第6條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第7條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得依參選業者之等級辦理。第8條經評選委員會決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第9條經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提出申請。第10條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申請作業程序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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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