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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11條

第 二 章 分類管理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五條第一項加入冷凍空…

「分類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8條主管機關應備置冷凍空調業名簿,並載明下列事項:一、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第9條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特等:(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第10條冷凍空調業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證書,將許可登記事項公告,並通知冷凍空調工…第12條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第13條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狀況需要召集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舉辦講習或教育訓練,冷凍空調業之專任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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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