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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12條

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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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