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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第9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第6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第7條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第8條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三、外加…第9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第10條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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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