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 第6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
第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
第7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8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三、外加…
第9條
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第10條
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 第5條
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