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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第5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第7條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第8條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三、外加…第9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第10條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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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